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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各类官方微博(微信)管理办法(试行)(宣字〔2015〕6号)

发布日期:2015-09-24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微博、微信公众平台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各类官方微博(微信)审批(备案)表》

2015年7月15日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微博、微信公众平台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网络文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我校各级单位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的开设和运行,畅通拓宽信息交流渠道,建立健全宣传思想工作新机制。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共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委员会宣传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络宣传工作的意见》和《河北科技师范学院二级单位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发展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各级官方微博、微信服务于广大师生、校友和社会大众,是面向社会宣传、展示我校良好形象的重要窗口,自觉服务和服从于学校中心工作和发展全局。

第三条 凡以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各二级单位及其下属组织名义开设的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是对我校官方微博、微信进行管理及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官方微博、微信由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宣传部归口管理。各二级院(系、部)党委(党总支)书记、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各二级单位官方微博、微信的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单位主管新闻宣传工作负责人为本单位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的日常管理及发布信息审核。

第二条 各单位已成立的“网站管理领导小组”更名为“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各单位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的开设、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由各二级院(系、部)党委(党总支)书记担任,各职能部门由主要负责人担任。各单位新闻宣传工作负责人由各单位“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管理领导小组”选任。

第三条 各单位下属的所、中心、办公室、党支部等机构开设的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由各单位依据本管理办法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管理措施、严格管理。每学期末,由各单位汇总下属各机构开设的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集中报送党委宣传部进行备案。

第四条 学生组织开设的各级各类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由校团委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有关规定并负责日常管理。

第三章 官方微博、微信的发布内容

第一条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官方微博、微信主要用于发布学校及各单位全局性的重大新闻信息和通知公告,展现和维护我校形象,传播我校文化。围绕学校转型发展、人才培养、校园文化建设等内容进行信息发布。

第二条 各二级单位官方微博、微信围绕学校及本部门的工作动态进行信息发布。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的相关内容。不得发布有损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声誉的信息,不得利用单位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发布纯属个人的信息。发布、转发、评论信息时,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适用性。信息发布前须经本单位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主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三条 各单位所发布的信息要严格遵守国家信息发布的相关规定,不得在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上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第四章 官方微博、微信的管理

第一条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新闻中心是以“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名义对外发布涉及全校性的重要方针政策、改革措施、工作部署以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要信息的唯一授权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名义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或以“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名义在微博、微信上发布信息。

第二条 各单位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平台须填写《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各类官方微博(微信)审批(备案)表》。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已经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但尚未备案的单位,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补报相关信息。

第三条 各单位及其下属机构对所开设的微博、微信公众平台进行官方认证时,需在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基础上,填写相关材料的申请表格,由党委宣传部填写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后,按照学校相关流程办理。

第四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微博、微信的信息安全工作,不得私自将微博、微信的用户名、密码外传。各单位微博、微信公众平台账号密码的掌管和信息发布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换登陆密码,并将人员变动情况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五条 各单位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不再使用时,应及时关闭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六条 各单位发生可能引发媒体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突发事件时,应按照《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试行)》处理,按规定及时上报信息,做出应对,由学校新闻发布部门统一开展新闻应对工作。未经学校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在本单位微博、微信上发布有关信息。

第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开设和使用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的行为,党委宣传部要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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