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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教字〔2013〕55号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关于印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1-13    浏览次数:

校教字〔2013〕55号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部),相关处(室),有关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修订的《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2013年8月26日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从严治校,从严执教”原则,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保证学校教学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并使出现的教学事故得到严肃、妥善的处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含教辅)及教学管理人员失职或违反教学工作条例,从而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影响教学环节的实施等在教学或教学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过错。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界定

第三条 教学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类。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轻微的,为一般教学事故:

1.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擅自离开教学岗位5分钟(含)以内;

2.无正当理由,上课、实验、监考期间拨打或接听与教学无关的电话或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致使干扰、延误、缩短或中断教学活动5分钟(含)以内;

3.未经院(系、部)和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变更教学活动时间或地点;

4.未经院(系、部)和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由两人或多人共同承担的教学任务,未按原授课教师或时间安排执行;

5. 未经院(系、部)、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和实践单位同意,擅自缩短实习时间1天(含)以内;

6.实践教学指导教师违反学校或实践教学单位的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7.发现学生平时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试卷或毕业论文(设计)等有严重抄袭现象未予以制止或未及时向院(系、部)汇报;

8.未按学校规定批改平时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试卷或毕业论文(设计);

9.未按学校有关规定命题、制定评分标准或进行试卷分析;

10.试卷未按规定送达考场,或因试卷数量不足等原因,导致考试延误5分钟(含)以内;

11.误判、漏判试卷份数不超过三份(班级规模60人及以下)或应判试卷总数的6%(班级规模60人以上),致使试卷成绩与实际成绩不符,或者成绩登载缺失,且未主动纠正;

12.未经院(系、部)和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不按时报送成绩、成绩分析报告、学生试(答)卷等需要报送的材料;

13.课程表、考试安排表、监考安排表、停调课通知(单)等未及时通知相关院(系、部)教师或学生,造成上课或考试延误;

14.排课、排考中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冲突或遗漏,造成上课或考试延误;

15.未经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教室或其他教学设施而影响正常教学;

16.教学管理人员对教师请印的试卷审核不认真,导致试卷出现较大错误或试卷规范性较差;

17.其他未按照学校规定完成相关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轻微的行为或事件。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为严重教学事故:

1.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擅自离开教学岗位5分钟以上;

2.无正当理由,上课、实验、监考期间拨打或接听与教学无关的电话或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致使干扰、延误、缩短或中断教学活动5分钟以上;

3.未经院(系、部)和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授课内容严重偏离教学大纲;

4.擅自调整、变更教学计划,未能落实或按计划完成教学任务;

5.未经院(系、部)和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停课、缺课、请他人(非教学任务书中指定的任课教师、实践指导或带队教师)代课、缺席监考;

6.未经院(系、部)、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和实践单位同意,擅自缩短实习时间1天以上;

7.实践教学指导教师违反学校或实践教学单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

8.试卷未按规定送达考场,或因试卷数量不足等原因,导致考试延误5分钟以上;

9.在校级考试中,考前泄露试题或考试中暗示、透露试题答案;

10.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未及时纠正、处理或隐瞒不报,或其它未按监考守则规范考场秩序导致考场混乱;

11.因未及时清点试(答)卷、未妥善保管试(答)卷或成绩单等原因,造成学生试(答)卷、成绩单遗漏或遗失;

12.不按评分标准阅卷,随意给分或改动成绩,误判、漏判试卷份数超过3份(班级规模60人及以下)或应判试卷总数的6%(班级规模60人以上)且未主动纠正;

13.因试题错误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无效;

14.未落实课程安排,致使教学任务无人承担;

15.课程表、考试安排表、监考安排表、停调课通知(单)等未及时通知相关院(系、部)教师或学生,造成停课、停考;

16.排课、排考中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冲突或遗漏,造成停课或停考;

17.教学管理中,教学档案缺失严重、管理混乱;

18.其他未按规定完成相关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后果十分严重、情节极为恶劣的,为重大教学事故:

1.教学活动中出现违反宪法、法律或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言论或行为;

2.侮辱、体罚或伤害学生,或其他给学生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的言论或行为;

3.对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4.在校级以上级别的考试中,考前泄露试题、考试中暗示、透露试题答案或其它严重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

5.私自改动学生原始成绩,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学籍、学历、学位等各类证书、证明;

6.其他违反教学或教学管理规定,后果十分严重,情节和影响极为恶劣的言论或行为。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七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负责教学事故的认定工作。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由主管教学校领导、教务处领导、事故发生单位代表和其他相关人员构成。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八条 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应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后3个工作日内召开事故认定会议。事故认定委员会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等级,提出处理意见。一般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属单位认定和处理,并报教务处备案。严重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意见由校长审批,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九条 对一般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通报批评,同时取消责任人事故发生年度评优资格,根据情节轻重及态度好坏对事故责任人扣发一定数额的岗位津贴(以月津贴额为基本单位)。

第十条 对严重教学事故,由学校主管校长对责任人签发《教学事故通知书》,除由学校提出通报批评外,延期1年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扣发一定数额的岗位津贴(以季度津贴额为基本单位)。

第十一条 对重大教学事故,由学校主管校长对责任人签发《教学事故通知书》,全校提出通报批评,扣发责任人事故发生年度岗位津贴、延期3年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查看行政处分,直至调离教学、教学管理、教学保障岗位,开除公职。

第十二条 对隐瞒事故真相、干扰调查工作,或对举报人、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或重大教学事故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事故责任人对学校的处分不服,应在收到学校的处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应在收到事故责任人行政复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并将复议意见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对复议意见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教学事故,由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参考本办法予以认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28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3年8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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